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劉美治 被告 吳振標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7年度桃簡字第29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施育傑
法官陳逸倫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馨怡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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