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5年度緩字第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IC板壹拾參塊、代幣壹仟貳佰壹拾陸枚及賭資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等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5年6月2日以95年度偵字第2948號、361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IC板13塊、代幣1216枚及賭資新臺幣(下同)11500元,為被告等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IC板13塊、代幣1216枚為被告甲○○所有,賭資11500元為被告丙○○所有,供其等賭博所用之物一節,業據被告3人於偵訊供承明確,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依首揭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