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57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儀成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8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儀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1年度易字第578號刑事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11年8月22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張儀成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0號住處,及於111年8月15日送達被告臺中市○區○○路000號6室居處,嗣被告於111年9月1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僅記載「判決不服,...上訴理由後補」,並未敘述上訴之理由,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各1紙可稽,然被告於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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