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聲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義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爰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受刑人林義銘出生年月日「民國66年11月29日」之記載,更正為「民國66年11月19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受刑人林義銘出生年月日「民國66年11月29日」之記載,顯係誤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曾永宗法官李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