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原告 劉保福 被告 蔡青芳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交上易字第6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施柏宏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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