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小字第3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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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正瀚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 陸萬伍仟 陸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台
幣陸萬肆仟柒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