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養聲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養聲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養聲字第68號聲請人 董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終止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甲○○(男、民國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民國108年9月11日殁)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係於民國(下同)96年5月23日修正通過,修法意旨在考量養父母死亡後,依修正前之規定僅限於養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始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恐失之過嚴,難以因應現實生活中複雜多樣的身分權益問題,不足保障養子女之利益,故放寬在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要件,僅於法院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方不予許可。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於民國(下同)95年2月21日由養父甲○○收養,因養父於108年9月11日死亡,養父無遺產,本件終止收養並無顯失公平,聲請人希望能回復與原生家庭之關係,故聲請終止收養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之養父甲○○業於108年9月11日死亡,且聲請人未繼承
收養人等之遺產,終止收養並無顯失公平,故聲請終止收養關係等情,此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收養人等之除戶謄本等在卷可參,並經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述明確,亦有本院112年5月19日調查筆錄附卷可稽。
㈡本院審酌收養人已於死亡,聲請人未繼承任何遺產,且聲請
人與收養人等終止收養關係,可回復其與原生家庭之關係,是本件終止收養聲請並無顯失公平之疑慮,應予許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玲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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