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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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27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明德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傑閔
林芳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7,5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惟上訴人另聲請訴訟救助,如經上訴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明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