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26號聲請人 蘇雄生 相對人種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芳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迄今」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七年七月九日」。
二、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自101年1月1日起迄今」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7年7月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裁定理由已載明,係因本院107年度抗字第
163號裁定選派之檢查人 王世坤 會計師請求辭任,而指定吳怡諒會計師為本件檢查人,其檢查範圍乃接續本院107年度抗字第163號裁定認定之範圍,觀諸本院107年度抗字第16
3號(下稱確定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3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全文可知,確定裁定僅針對原裁定准許檢查之「10
1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期間廢棄並駁回此部分聲請,原裁定其餘部分則因確定裁定駁回抗告而告確定,是確定裁定准許之檢查期間乃106年1月1日至原裁定作成之10
7年7月9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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