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728號聲請人 林書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朝彬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故請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