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25號聲請人 陳秋蕙 相對人 劉立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9,788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98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8%,餘由原告負擔確定,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預納之必要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0,600元。是依前揭判決所示比例計算,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9,788元【計算式:40,600×98%=39,788元】,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