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鳳凰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鳳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徐鳳凰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8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1011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8年7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張靜琪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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