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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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除字第880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前經聲請鈞院以94年度催字第1740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
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該紙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2個月後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4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未於95年8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未於遲誤時起2個月內即95年10月24日前聲請本院另定新期日。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第1項、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純卿┌──────────────────────────────────────────────┐│附表:95年度除字第88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1│國泰人壽保險│國泰世華銀│000000000000│11,215元│94年10月18日│854852│││股份有限公司│行中華分行│││││││法定代理人蔡││││││││宏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書記官李明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