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668號原告 謝進發 被告 郭雅惠
郭雅筠 黃振華 李海長 謝佳玲 曾祥明 黃秋鴻 陳一雄 張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9,758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7,000元×面積246㎡×原告請求持分3071/10000=2,039,75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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