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33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柯姿佐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