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657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被告 郭黃敏子
邱信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郭黃敏子以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共同擔保,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邱信輝,惟系爭不動產業經鑑定價額為2,010,000元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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