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50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50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弘業汽車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肆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玖仟伍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捌拾肆萬貳仟貳佰叁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