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59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 張坤杰 關係人佳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坤杰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新台幣(下同)510萬元及590萬元之第一、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其及關係人對聲請人現在、過去、將來等一切債務之清償,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及關係人依上開約定向聲請人借款如附表(一)所示,並約定如未依約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必須一次全數清償本息,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雙方立有借據可稽。詎料相對人及關係人已違約如附表(一)所示之事實,依前所述,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及關係人應即返還借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二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二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銀行授信契約書影本二件、本票影本二件、放款客戶往來明細影本二件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3年5月2日新院千民政103司拍59字第10122號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已於103年5月8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及關係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二)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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