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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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590至1592號聲請人 魏高明
魏 陳秀芳 廖秀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聲請人因本院如附表「聲請迴避案號」欄所示事件,分別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該
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本院如附表「聲請迴避案號」欄所示事件(下稱系爭事件)
已分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裁定日期詳如後附表終結日期欄所示),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而聲請人於民國105年5月30日具狀聲請承審系爭事件之法官(詳如「承審法官」欄所示)迴避,有卷附本院收文戳章之聲請狀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之聲請係在系爭事件終結之後,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薛中興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妙穗附表:
┌──┬──────────┬──────────┬──────┬───────┐│編號│本案│聲請迴避案號│終結日期│承審法官│││├──────────┤(民國)│││││案由│││├──┼──────────┼──────────┼──────┼───────┤│1│105年度聲字第1590號│105年度補字第839號│105年4月28日│ 林振芳 │││├──────────┤│││││國家賠償│││││││││││││││││││││├──┼──────────┼──────────┼──────┼───────┤│2│105年度聲字第1591號│105年度補字第977號│105年5月19日│ 汪曉君 │││├──────────┤│││││國家賠償│││├──┼──────────┼──────────┼──────┼───────┤│3│105年度聲字第1592號│105年度補字第1026號│105年5月19日│ 徐千惠 │││├──────────┤│ 蘇嘉豐 ││││國家賠償││ 黃鈺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