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15號附民原告 陳松昌
鄭美月 附民被告 林福全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福全被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至原告訴請被告 郭文生 損害賠償部分,另經本院判決駁回,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王筱維法官林敬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書記官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