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4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4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交易字第48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浚瑋選任辯護人周佳弘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9219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大略如下:起訴之犯罪事實被告被訴罪名楊浚瑋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大溪區台七乙線由三峽往復興方向直行,行經台七乙線9.7公里處彎道路段時,本應注意行經設有彎道之路段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且行經設有彎道之路段,不得超車,而依當時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未減速慢行而貿然自前車右側超車,致其機車失控打滑後倒地滑行至對向車道,適對向車道有 張繼清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復興往三峽方向直行駛至,見狀煞避不及,2車發生擦撞,致張繼清人車倒地,因而受有腕部、膝部、踝部挫傷及頸部肌肉拉傷等傷害。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
(一)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本件被告被訴罪名,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告訴人已表示撤回告訴,有卷附下述資料為證。編號資料名稱備註1刑事撤回告訴狀
(四)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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