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緝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易緝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緝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旋明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0日第一審協商程序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認原審判決所判處之刑度太重,不服判決,且已有悔意,不會再犯,請鈞院重新量刑等語。
二、按依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
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上訴人即被告陳旋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檢察官與被告達成協商合意,被告願受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3月,經本院告以被告所認罪名、法定刑度及因適用協商程序所喪失之權利,並訊問被告後,復經本院認為適當,乃於民國104年11月10日以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代替判決書,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月,有本院104年11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審判筆錄、
104年11月10日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在卷可參。
四、經核上訴人對上開協商程序判決所提出上訴狀中,係以原審判決所判處之刑度太重、已有悔意請重新量刑為上訴理由,顯非屬上揭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或同條第2項所規定之事由;且上開可得上訴之事由,亦經本院於審判程序詳細告知被告,被告當庭表示瞭解。是以被告以非上開事由為理由,提起上訴,其上訴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前段、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衍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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