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 吳建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107年2月5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影本附卷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8月6日(期間末日原為107年8月5日,是日為例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8月6日代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惠如┌─────────────────────────────┐│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1│羽豐興│臺灣企│107年1月31日│500,000元│AE0000000│││業有限│銀基隆││││││公司│分行││││├──┼───┼───┼──────┼─────┼─────┤│2│羽豐興│臺灣企│106年12月22│124,034元│AE0000000│││業有限│銀基隆│日│││││公司│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