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侵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侵附民字第31號原告代號AV000-A109266(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孫少輔 律師
張容瑄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0年度侵訴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張瀞文
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書記官鄭伃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