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45號上訴人即被告荃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偉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逢育 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245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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