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25號原告 林鎮廷 法定代理人 朱曉薇 同上被告 石明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簡字第4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白光華
法官黃耀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宏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