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8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曾語蘋 相對人即債務人佑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旦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溪水
劉浩宇 (即被繼承人 劉達成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劉浩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達成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佑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溪水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萬捌仟肆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劉浩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達成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佑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溪水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參拾捌萬玖仟伍佰零捌元玖角壹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劉浩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達成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佑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溪水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