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8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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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83號債權人 劉貴珠 債務人 游士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元,及其中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陸萬伍仟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另依所提出之借據影本所載,20萬元部分應自105年2月起清償,利息起算日自應從105年2月1日起算;其餘本金均未載明清償日,自應從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債權人請求逾此範圍之利息,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准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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