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壹包(重零點肆公克)沒收。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而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亦有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三十年院字第二一六九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主文所示之違禁物係台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十五時許,在台南縣○○鄉○○村○○路○○○號所起獲,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石家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