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交易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w2z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w1z1;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九六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法條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王立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木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