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246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號法定代理人乙○○
7號代理人甲○○相對人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丁○○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3年7月27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1,09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7月22日起至民國133年7月22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丁○○、 郭秀琴 。嗣各筆抵押物皆於民國94年11月2日將其原有權利2分之1移轉登記與相對人丙○○。而債務人丁○○於⑴民國93年7月28日⑵民國95年4月27日向聲請人⑴借款2,000,000元及7,240,000元⑵借款額度8,3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民國108年7月28日⑵借款期間至民國
96年4月27日止,共計1年,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前,如相對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書面表示,且經聲請人同意者,視為屆期時以同一內容自動續約一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均自民國96年5月2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共8,728,34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房屋借款約定書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丙○○雖為權利2分之1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簡易庭法官陳秋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