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簡字第10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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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嘉簡字第10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嘉簡字第103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勝興被告朱貞潔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9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勝興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朱貞潔犯通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朱貞潔於本件行為時為告訴人之妻,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本院卷可稽。核被告黃勝興、朱貞潔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前段之相姦罪、通姦罪。爰審酌被告黃勝興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被告朱貞潔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被告朱貞潔、黃勝興通姦、相姦行為,傷害告訴人之情感,破壞告訴人家庭生活美滿,行為確有不當之處,均尚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填補損失或求取原諒之犯後態度,惟犯後均坦認犯行及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葉淑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劉美娟論罪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附件:101年度偵字第2953號簡易判決處刑書。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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