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32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金綢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字第19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金綢(原名 許鐀方 )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王琁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