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854號債權人 陳春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和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提出土城區土城段00000-000建號建物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