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50號原告 楊雅茜 被告 蔡達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5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簡方毅法官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伃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