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850號債權人 鄭志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麗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表明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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