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彥綸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彥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彥綸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並於民國112年3月29日經核准假釋,爰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安潔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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