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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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97號原告甲○○被告福笙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
㈠本件原告請求變更登記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原告請求確認資本額部分則為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以上共計新臺幣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書記官桂大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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