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341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34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341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政基
陳燕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
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林政基共同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及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陳燕煌共同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及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扣案之管子鉗壹支、一字起子壹支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筆電貳臺均連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陳燕煌(一)前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7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更名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062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二)又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062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三)另於同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59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減為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並減為有期徒刑4月(共9罪)、有期徒刑4月並減為有期徒刑2月(共3罪)、有期徒刑6月並減為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四)再於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易字第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五)復於同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68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294號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5月又15日、4月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六)繼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易字第16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七)又於同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易字第5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共
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八)另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15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062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九)再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5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開(一)至(九)所示之刑,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於105年5月13日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迄106年12月22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與林政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107年3月19日中午12時10分許,由林政基駕駛懸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陳燕煌,前往桃園市○○區○○○路○○○巷○○弄○○○○號1樓 陳佳慧 之住宅,先由林政基把風,另由陳燕煌持自備之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具有危險性,可供為兇器使用之管子鉗及一字起子,破壞陳佳慧住處大門鐵條3根及客廳落地門門鎖,隨後兩人侵入屋內翻箱倒櫃,並竊得陳佳慧所有之筆電2臺等財物,嗣陳佳慧返家,渠等隨即駕駛上開車輛逃逸。嗣經陳佳慧而報警處理,警並於現場扣得管子鉗、一字起子各1支,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林政基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被告陳燕煌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三)證人即告訴人陳佳慧於警詢時之證述。
(四)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4月26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暨現場照片、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各1份。
(五)扣案之管子鉗、一字起子各1支(見偵卷第27頁,採證完後,業經仁愛派出所承辦人領回)。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5253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陳燕煌上開用行竊之管子鉗、一字起子各1支,係屬鐵製材質,質地堅硬,若用以攻擊人體,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生命、身體、安全至明,為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無疑。
(二)次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將「門扇」、「牆垣」、「其他安全設備」並列,則所謂「門扇」專指門戶而言,應指分隔住宅或建築物內外之間之出入口大門而言,而所謂「其他安全設備」,指門扇牆垣以外,依通常觀念足認防盜之一切設備而言,如電網、門鎖、欄杆及窗戶等是,至於已經入大門室內之住宅或建築物內部諸門,不論房間門、廚房門、通往陽台之落地鋁製玻璃門,則應認係「其他安全設備」(司法院73年7月7日廳刑一字第603號函研討意見參照)。又按所謂「撬開三道鐵門上之鎖頭」,究係附加於鐵門上之「掛鎖」,抑係鑲在鐵門上之鎖,如係前者,其鎖固屬安全設備;若係後者,該鎖即構成門之一部,加以毀壞,則應認係毀壞門扇(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第54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所謂「毀」係指毀壞,而所謂「越」則指越入、超越或踰越而言,祇要毀壞、踰越或超越安全設備之行為使該安全設備喪失防閑作用,即該當於前揭規定之要件(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130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本件大門鐵條3根及鑲鉗於客廳落地門之鎖,均屬刑法第
321條第1項第2款所例示之「門扇」。
(三)核被告林政基、陳燕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款、第1款之攜帶兇器、毀壞門扇及侵入住宅竊盜罪。
(四)被告2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五)被告陳燕煌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與執行完畢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再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犯行,足顯被告對刑之執行不知悔改,其前對刑罰之反應力亦屬薄弱,此次加重最低本刑,對其人身自由所為之限制自無過苛之侵害,是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六)爰審酌被告2人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財物,反而多次竊取他人之物,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所為實為不該,惟念渠等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素行、犯罪手段、目的、生活狀況,惟尚未賠償告訴人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七)沒收:
1.扣案之管子鉗1支、一字起子1支係被告陳燕煌所有,供犯本件加重竊盜犯行所使用之物,業據被告陳燕煌供明卷(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第3至4頁),故應依刑法第38條第
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2.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又按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倘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2人所竊得之筆電2臺,均未合法發還告訴人,且無證據可資證明被告2人如何朋分犯罪所得,自應負共同沒收之責,均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八)另被告2人僅竊得筆電2台乙節, 業據渠 等於本院審理時供承甚明,雖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另竊得手錶3支、黃金戒紙1枚、白金戒紙3枚、鑽石戒指1枚、項鍊1條、寶石數10顆等財物,然此僅有告訴人陳佳慧之單一指述為據,殊乏其他證據為佐,自不足為憑,準此,要無從遽認被告2人猶有竊取如上之手錶3支等各物,附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蔡正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