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131號

原告 諶慶榮

本件原告與被告 范姜盛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9,4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諶慶榮、被告范姜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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