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事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事聲字第55號抗告人 江堃貴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子孝間 因105年度事聲字第55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狀亦未載明應為判決事項之聲明。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並補正抗告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書記官王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