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8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8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其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84號原告 吳正富 上列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狀雖載明係提起課予義務之訴,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適格之被告當事人、起訴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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