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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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01號聲請人 潘坤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信志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相對人林信志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㈡聲請人提出之票據號碼為WG0000000號之本票,其發票日之
「月」部分業經改寫為「12」,請具狀據實敘明該部分於改寫前之記載為何。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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