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94號

原告 張存堡

被告 胡順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案件(113年度壢交簡字第12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張存堡於本院113年度壢交簡字第1232號被告胡順雄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蘇品蓁

                  法 官 李佳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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