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87號原告 卓宗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原力興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8,877元(如附表所示,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故利息僅計算至起訴前),應繳裁判費24,8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3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