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414號原告 陳詠喬 被告 黃培桓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5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蕭孝如法官陳建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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