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90號原告 陳淑霜 被告 徐美雲
陳世宗 陳麗芬 吳陳靜宜 廖木章 陳銘志
陳銘波 魏明珍 潘林富美 莊林智惠 莊君聖 張仲源
張仲慶
張仲宗 張仲富 張素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96,385元(計算式:149957元/㎡*338㎡*原告持分1301/5590=00000000.8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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