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450號原告 劉漱珊 被告 王義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第12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振佑
法官陳怡珊法官鄭百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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