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7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7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772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文志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第二項內關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61年2月9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第2項內關於被告吳文志出生日期「民國61年2月19日」,顯係「民國61年2月9日」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為「民國61年2月9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晉結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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