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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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40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被告 鍾招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後視為起訴
,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0日以北院 木民水 99年度訴字第5404號通知命原告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補正,該此項通知已於99年12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劉碧輝